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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副厅长李生发受贿案,以被告人李生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追缴到案的受贿财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物,判决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生发在担任甘肃省永靖县县长、县委书记、康乐县县委书记、平凉市政府副市长、白银市委组织部长、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81余万元,违法所得产生孳息62万余元。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生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生发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但其受贿时间长,部分赃款尚未追缴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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